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张三工作时从木架上摔下来导致左挠骨粉碎性骨折,用人单位给付医疗费后,便不再理会。无奈,张三走进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张三最终获得12万元赔偿。
干活摔伤未痊愈 被迫出院
张三,生活在偏远山区的农村,初中毕业后跟随他人学木工。2013年9月,在远房亲戚的介绍下,张三来到工业园区做木活,240元/天。就在生活刚有起色时,由于用人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导致张三从木架上摔下来,经医院诊断为左挠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月余后,由于用人单位不再给付医疗费,他只得被迫出院。
出院后,张三的手仍不能活动,用人单位也不给任何说法,数次登门工头均称没有钱,但又不透露承建公司。张三几经周折才打听到用人单位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却回复,只付张三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其它费用概不给付。
工伤认定遭遇困难 维权不易
无奈,张三找到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在律师的引导下,张三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的材料准备过程中,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却遭遇困难。因建筑工人一般是在工头的带领下干活,工资也是在工头手里领取,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又如何证明呢?事故当时的目击工友确实知情,但让他们出面证明却犹豫了,担心说出实情后,老板不发工资,甚至不用他们。
后来,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调查中,工头说出了用人单位没有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在事实面前也承认了此事,并为张三复印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许可证等资质证书。不到1个月,张三领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结论为工伤。
千方百计推责任 法律说话
紧接着,张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按理说,张三有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两项共计16个月。同时,还有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续治费等项目。由于医疗费用人单位已支付,除去后计算出共计12万余元。
但用人单位称张三是农村人,应当按农村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不存在,只承认给张三5万元内的赔偿金。律师介入称,工伤案件的赔偿不分城镇与农村户口。
法庭上,用人单位又称张三出事是因为自己没注意安全,应承担一定比例责任。后经仲裁员和律师解说,工伤赔偿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即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用人单位最终认可,并承诺一周内转账于张三账户。(文中人物系化名)(施法闻)
律师提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在生产工作中发生伤害的原因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单位均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本案中,张三的情况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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