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朋友给我出具的欠条一直不兑现,我可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近日,市民蔡女士致电本报市民热线2382258反映称,她和前男朋友分手时,对恋爱期间的花费进行了清算,结果算出前男友应返还她1万元,并向她出具了欠条,但一直不履行,她想寻求法律帮助。
市民:想要回万元恋爱花销
蔡女士告诉记者,2013年底,她和前男友通过网聊认识,因都是达州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热恋了一年多时间,她发现与男友有很多不合适的地方。“今年3月,决定分手时,我们俩清算了恋爱期间互赠的衣物、钱款等,比如我曾经送给他一件800元的外套,情人节他花掉了980元,还有他曾经送给我一条价值1200元的项链等……结算到最后,我比他多用1万多元,经过协商,他同意返还我1万元,并出具了欠条给我。可到现在快4个月了,我多次催要,他总是推脱,我想要回这笔欠款,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根据?”
律师: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索要
随后,记者联系了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郑传富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当事人蔡女士与前男友因恋爱分手后,双方就恋爱期间所互赠物品行为达成新的合意,前男友自愿将恋爱期间双方所花费的费用进行折抵,转化为由其承担的欠款的形式并出具欠条1份交蔡女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前男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由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蔡女士要求前男友支付欠款1万元,法律是支持的。(杨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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