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二审 死刑案或纳入参审范围
【 www.cxqdgw.com 】 【 2018-04-27 15:25 】 【 来源: 新华社 】
4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开幕,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据悉,草案拟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扩大到死刑案件。
参审范围进一步扩大
针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方面,有常委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和学者建议,应进一步扩大,增加规定死刑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中增加“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二是将“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修改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增加“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针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此外,根据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增加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证员仲裁员不得担任
草案对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作出修改,增加公证员和仲裁员。同时增加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包括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草案初审稿第五条规定了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同时,第六条规定了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即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对此,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和实践情况,建议增加规定公证员、仲裁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在草案中增加了上述内容。
◎延伸阅读
英烈保护法草案:打击精日分子
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增加相应条款,打击精日分子。
近年来社会上个别人身着二战时期日本军服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需要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予以严厉打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有针对性增加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战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潘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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