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长岭镇司法所会同镇信访办参与天马头村一宗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处,用心呵护社会细胞—家庭的稳定和谐。
刘某多年前在河北嫁人并育有一子,后因为其妹妹去世,刘某父母因家中无其他子女,而让刘某离婚回家并招了熊某为上门女婿,刘熊两人于1997年结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儿子现年17岁,女儿现年14岁。刘某与熊某夫妻二人常年在外务工,十几年下来两人攒下了十来万块现金以及一栋价值十几万的不动产,存款由刘某保管。现刘某母亲因病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且由于刘某对于母亲让自己离婚再嫁的事情一直怀有怨气,因而不愿意承担赡养母亲的责任。同时刘某与丈夫熊某因日常琐事矛盾纠纷较多,感情较为不合,刘某便决定独自带着存款到河北与前夫和儿子一起生活,此举遭到熊某的强烈反对,双方几次发生肢体冲突,矛盾加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力。”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针对本案实际情况,调解人员对刘某进行耐心劝解,并向其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强调刘某对于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责任,且她与熊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依法未解除现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他人同居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指出现有的存款以及不动产均属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双方均具有平等处理权,任意一方无权擅自处理。经过调解人员几小时的法律讲解和耐心劝导后,刘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家庭造成的伤害,明晰了作为子女、母亲和妻子的不同角色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目前,全家人和睦相处,共同致力于发展生产,创造更好家庭生活条件,一件典型的家庭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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