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办结一件汪某诉黄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汪某对自己的受伤承担60%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汪某于2014年3月到A楼盘项目工地从事墙体砌砖工作。2014年3月24日上午,原告无证驾驶摩托车到工地上班,不幸撞在该工地的混凝土立柱上,头部受伤。治疗终结后,经评定构成五级伤残。原告起诉到法院,将A楼盘项目的建筑总承包单位甲公司、劳务承包单位乙公司、劳务实际承包人黄某列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汪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技能,且常在建筑工地务工,应当知道建筑工地禁止机动车进入,但原告不将摩托车停在工地入口处的停车场,却违规驾驶两轮摩托车,驶入建筑工地的人行便道而摔倒受伤,原告汪某自身的过错是造成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原告应对其本人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本案被告甲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未尽到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责任,未及时有效阻止原告骑着摩托车进入施工现场的人行便道,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原告的伤害承担一定责任。根据甲和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发包协议》,乙公司必须保证安排一名施工管理人员及各班组长常驻工地,乙公司以及实际承包人黄某未尽到该义务,如果尽到了该义务,原告汪某也不能骑着摩托车进入工地而摔倒受伤。同时,原告汪某作为工人,乙公司以及黄某疏于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故被告乙公司和黄某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原告自行承担60%责任,黄某承担20%责任,甲公司承担20%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送达困难,法官为给被告乙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先后多次前往县外送达未成,并经委托送达无果后,进行公告送达,乙公司方来院参加诉讼。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历经多次开庭审理方查清事实。原告受伤严重,原告亲属情绪激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法官多次耐心讲解释明法律,以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最终,经过法官不懈努力,本案得以公正、公平、圆满结案,充分体现开江县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精神。(肖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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