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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借下外债儿子是否该偿还?
www.cxqdgw.com 】 【 2016-03-16 15:41:20 】 【来源: 达州晚报 】

  廖大宇在与妻子电话商量后,最终决定出借10万元,并通过银行柜台转账。张三写了一张借条“今张三因资金困难,现在廖大宇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到人民币10万元,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同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一旁的好友王某作为证人在借条上以证人的名义签字捺印。张三将借条交到廖大宇手里后,再三感谢。

  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是廖大宇始料不及的。2011年8月,廖大宇接到张三儿子的电话,得知张三因病抢救无效死亡。廖大宇愣住了,想到一向身体健康的张三就这样走了,感慨无限。在参加完葬礼后,廖大宇生活如常。直到9月,王某打来电话询问张三是否归还10万元借款,同时告诉他,张三的儿子已经将门市转让。接完电话,廖大宇前往所在门市核实情况后,心里不禁泛起了嘀咕和不安……

  父亲欠债儿子不知不认

  律师帮出招

  廖大宇决定去咨询律师。律师在听完廖大宇的讲述后,建议廖大宇约张三的儿子出来,询问这笔借款他是怎么打算的,并在约谈过程中全程录音,再根据张三儿子的回复作下一步打算。廖大宇当天即与张三的儿子约在茶楼见面,寒暄几句后,一说到借款,张三的儿子表示不知道该情况,即使借款是真的,那也只能找他父亲,跟他没有关系。二人不欢而散,廖大宇对此也感到万分无奈。

  第二天,廖大宇再次来到律师事务所,对于张三儿子的否认,他非常激动,当即将该案委托给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从几个方面做了相关工作:一是当事人身份的适格。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廖大宇及妻子作为共同原告。本案中,张三妻子已去世多年,辖区的派出所提供的张三同户籍上也只有他本人及其儿子。在向法院起诉时,张三儿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二是关于证明借款事实方面。廖大宇提供借条、加盖该银行公章的转账记录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三是向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法院做出了对张三的儿子银行个人账户上冻结10万元现金的裁定书,张三儿子无法转移财产,减少执行风险。

  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弄清,但仍然存在风险。如果张三儿子在开庭时指出借条不是他父亲本人书写的,也不是其签字的怎么办?这方面举证的义务在廖大宇方。对于是不是本人书写,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实现。但本案中借款人已经死亡,只能根据其生前书写的笔迹进行比照。律师从张三生前生意往来的货单、门市登记信息等找到了其生前签字,防止张三儿子不认可借条上的签字不是其父亲本人签署的准备。但张三儿子不认可10万元借条上的张三签字是假想,这些证据只是备用,如果在庭前就单方进行笔迹鉴定,对方当事人也可能不会认可,这种情况一般是当庭申请笔迹鉴定,由法院进行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各方都会认可。

  法庭陈辩主张债权

  诉讼得支持

  在材料准备到位后,廖大宇一纸诉状将张三的儿子起诉到人民法院。张三儿子提出,张三虽然已经死亡,但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期限是2011年的12月31日,属于未到期债权,不能主张;二是即使该债权到期,因为该借款是张三与廖大宇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主体已经发生变化,张三儿子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何况张三儿子对于该笔借款不知情。另外,张三儿子对借条上的签字提出异议,认为不是张三本人签写。

  对此,廖大宇代理律师提出,虽然张债务尚未到期,但张三作为债务人已经死亡,要求张三履行借条上的债务已不可能,张三的死亡导致该债务人名存实亡,借款合同关于约定的还款时间已发生严重变化,出借人有合理的理由要求提前偿还。其次,张三已经死亡,不能适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应当适用《继承法》关于继承债务人的遗产必须在遗产限额内的承担债务规定。另外,对于张三儿子一方坚持签字不是其父签署,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在庭审结束前,张三的儿子承认借条签字是张三本人签署。法院基于廖大宇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最终支持了廖大宇的诉讼请求,判决张三儿子在继承数额范围内承担偿还10万元人民币及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一审判决以后,张三儿子没有提出上诉。

  律师提醒:虽然从法律角度讲“父债不一定子还”,但子女作为继承人从父母那里继承了遗产;子女接受了父母的赠与,造成父母的债务不能偿还;父母所借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女的生活等情况,子女应当替父母偿还债务。同时,父债子还在我国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从道德层面,应当予以支持、提倡。(文中人物系化名)(施法闻)

  廖大宇与张三是好朋友,两家人往来频繁,交情不错。2011年初,张三打电话约廖大宇出来聚一聚。相见后,张三耷拉着脑袋告诉廖大宇,他的货款在上年年底有很多没有收到,年后又要进货,手头缺少资金,到银行去贷款不仅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实在没有办法了,所以只有向廖大宇求救。

编辑:潘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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