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江县新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一起由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返还纠纷,经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陈某(男)与付某(女)在2011年通过女方的一个亲戚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冬月,双方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一起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双方在外务工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同年底,陈某和其父母一道将付某送回在开江的付某娘家,意欲让付某的父母对其不当行为进行劝说教育,而后陈某外出务工。次年8月,陈某赴付某家准备接回付某,但付某以自己是被陈某父母送回娘家为由,要求要由陈某的父母亲自前来接回,陈某倍感无奈,接回之事只能暂且搁置。2015年9月,陈某回家吃酒,借机顺道与父母一起前去接付某,却发现付某早于几月前与另一青年登记结婚,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陈某愤懑不已,但又无可奈何。万般无赖之下,面对现实,陈某强烈要求付某偿还陈某为付某花销的一切费用共计12万多元,其中包括见面礼、聘礼、红包以及给付某父母拜年、过生日的钱等。
调解过程中,就陈某提出的偿还要求,付某认为:当初是陈某及其父母将自己送回娘家的,回娘家后陈某也未给付某寄钱、物,认定当初是陈某先悔婚,且双方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自己与他人结婚亦未违反相关法律,并且双方已经同居一段时间,自己当初也办了嫁妆在男方,其过错在男方陈某,因此自己不具有返还义务。而陈某则认为:付某结婚自己毫不知情,且双方曾经约定协商时间,但付某一家一直避而不见,由此亦让陈某一家更加坚定了要求付某返还全部费用的诉求。
就当事双方的诉求及争论的焦点,新太乡调委会仔细核实陈某所列相关费用的明细发现,除聘礼3万元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纠纷中陈某给媒人的谢媒钱、给相关人员的红包、给付某父母买衣服送生日礼金以及拜年等开支均属赠与行为,其所办婚礼酒席的花费等也都不属于彩礼范围;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同居很长一段时间,女方在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前事后一直未告知陈某,且有意不与陈某往来的相关事实,当事人付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就3万元彩礼,适用酌情返还原则。最终通过对当事双方做思想工作,讲法律说道理,促成了陈某、付某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付某返还彩礼8千元。签订协议后,付某即向陈某支付了现金8千元。至此,一场剑拔弩张的纠纷得以以理依法化解。(黄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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